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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指引

来源:信阳就业招聘网 时间:2020-12-01 作者:信阳就业招聘网 浏览量:

近年来,河南省和信阳市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政策措施,为了便于创业者知晓政策、享受政策,促进政策更好落实,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梳理汇编,供广大返乡创业者参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政策

一、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返乡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行设备、林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特种经营权、应收账款、股权等抵质押贷款方式,提高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

二、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返乡经营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返乡经营主体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各地可提供保费补贴、贴息补贴和风险补偿支持。

三、探索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与各地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子基金开展联合投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在覆盖委托管理费、运营费等相关费用后按成本收回;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应资金对投资基金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四、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五、被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返乡经营主体,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经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原则上免除反担保。

六、完善信贷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银行、保险、担保、投资等机构工作人员在服务返乡下乡创业金融资金支持过程中,履职尽责、规范操作、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且非因道德风险、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免予追究合规责任。

七、对进驻县(市、区)、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返乡经营主体发生的物业服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由各县(市、区)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八、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各县(市、区)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将返乡经营主体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十、创新用地保障机制,将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十一、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60亩以上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返乡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地自主确定;对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返乡经营主体,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

十二、对返乡经营主体招用的中级职称、本科学历、技师及相应层次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县(市、区)要按照当地引进人才相关政策落实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待遇;对返乡下乡创业者、招用的人才及其父母、配偶、子女,要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

十三、鼓励和引导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及科研机构与返乡经营主体开展合作,根据需求开设专业培训班、实训实操班等,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根据产业发展和返乡经营主体技能人才需求,建立区域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纳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支持范围。

十四、对返乡经营主体技术创新、手艺传承项目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

201995

信阳市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

促进乡村振兴的10条政策措施

1、加大财政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立市县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专项基金,市县两级每年分别至少拿出 1000万元和5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扶持各类人员返乡下乡创业,重点用于创业培训、融资担保、贴息贷款、奖补激励以及创业孵化基地、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建设,并可通过股权投资模式,对发展前景好、带富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返乡下乡创业项目择优进行扶 持,投资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

2、优化金融服务。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采取自然人担保、园区担保、市县返乡下乡创业专项基金担保、公司+农户担保、财产担保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返乡下乡创业普惠金融政策支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初始创业项目,一次性给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对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市县财政分别给予5%、15%的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5%、15%的补贴,每个创业项目融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投保农业保险,对于从事国家规定的主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的,按规定享受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3、减轻税费负担。全面落实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免收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相应政策执行时间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4、优先场地物业支持。切实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用地需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对闲置的集体厂房、宾馆、中小学校舍,优先优惠租赁给返乡下乡创业项目。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返乡下乡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鼓励市县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开辟专门区域作为返乡下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返乡下乡创业实体在基地(园区)内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5、强化教育培训。持续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大力实施“三个培养”,把党员培养成产业带头人,把产业带头人培养成党员,把党员产业带头人培养成村干部,鼓励产业带头人担()任村民组长。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实施精准培训。以组织实施“农产品经纪人”“乡村旅游”“花园观光”“家庭农场”“电子商务”等专项创业培训为重点,针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不同创业阶段不同业态、不同群体以及不同地域经济特色等知识技能需求,开展差异化创业培训。加强与发达地区对口协作,组织返乡下乡人员定期到发达地区企业实习,增强创业能力。鼓励各类培训资源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和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各县区分别依托本地企业项目认定2-5个返乡下乡创业实训基地,每年至少组织300名返乡下乡创业人员见习、实习、实训。市县两级分别从本地拔尖人才、创业成功人士、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队,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指导和创业辅导。到2020年底,全市每年开展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培训不少于5000人,开展创业辅导不少于7000人。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人、创业实训补贴300/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6、盘活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社大村级集体经济,引导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领办、创办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办村集体经济项目。支持村党组织以乡情为纽带,通过成立乡贤理事会、聘任“名誉村长”等方式,吸引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到村投资,对返乡下乡领办、创办或合办集体经济项目的,市县财政给予一定财力支持。鼓励村级积极参与士地综合整治,盘活土地资源,结余土地指标收益由县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支持村集体盘活闲置的办公用房、会堂、仓库等集体资产,采取发包租赁或入股等方式,吸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增加集体经济收益。

7、改进政务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在现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全面优化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政务环境,保证返乡下乡创业项目与其他招商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充分发挥各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等协作,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推进返乡下乡创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到2020年,每个县区都要设立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各类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社保关系接续等政务服务。

8、完善社会保障。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接续制度,对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为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街接。返乡下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在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基本保障上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政策范围可给予适当倾斜。建立健全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社会保障兜底政策,降低创业风险。对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

9、突出示范带动。深入推进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创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对认定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的,市财政给子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市评定的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市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园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7万元。每年开展一次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和“创业之星”评选活动。被评定为市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被评定为县級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被评定为市级“创业之星”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评定为县级“创业之星”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在返乡下乡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中给予倾斜,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可优先考虑。

10、加强组织引导。成立支持返乡下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逐级逐人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立足基础优势和产业现状,推动返乡创业与现有乡村振兴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等项目深度结合,建立返乡创业项目库。依托我市驻外办事机构、外建党组织和商会,搭建信阳籍在外人士综合服务平台,动态发布产业发展引导目录和创业项目信息,集中提供创业指导、创业政策宣传等服务,形成返乡项目考察推进、需求对接、个性化服务方案制定、实施效果评估、实施问题解决等项目服务责任体系。大力宣传返乡下乡创业优秀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返乡下乡人员创业、乐业、兴业的良好氛围。健全目标责任制,把支持返乡下乡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内容和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201971

河南省支持返乡下乡创业政策指引

一、创业补贴类

1)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创业实训补贴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

2)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商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3)鼓励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库,对开发项目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4)对返乡农民工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 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也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5)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 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6)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7)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金融、资金支持类

8)实行普惠性金融支持,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水权、大型农机具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

9)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简化申请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

10)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

11)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覆盖。

12)将县()、乡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3)鼓励各地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及企业、平台、园区等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的,以及被认定为国家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试点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4)省财政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债权投资或投贷联动等模式,重点投向省内农民工返乡投资及参与管理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择优扶持。

15)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6)各市县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通过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等措施,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提供便利。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17)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新增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后,由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按照实际代偿额的一定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18)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融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9)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返乡创业基地及龙头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批复的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及其它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县(市、区)及项目,给予农民合作社不超过300万元(含)、其他市场主体不超过3000万元(含)的贷款额度。

20)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领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补贴政策。

21)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对农民工返乡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22)培育创业投资企业体系,推动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从事天使投资。

三、保险补贴类

23)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4)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规模化养殖育肥猪(500头以上)、能繁母猪、奶牛、基础母牛(在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县)的,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25)对已纳入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范围以外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省财政根据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落实情况,按照地方特色险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四、税费减免类

26)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7)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标准上限,从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分别提高并统一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扩大了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同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8)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9)自201911日起至202112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1)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场地支持类

32)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积极吸纳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要求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入驻项目同等享受园区产业发展的各类相关优惠政策。

33)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鼓励将“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34)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35)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创业。农民工返乡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鼓励返乡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返乡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以及其他农业产业。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36)县级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

37)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38)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含烘干)、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39)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将不低于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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